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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06-14

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和房屋的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管理活动。
06-14

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财产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加速危险房屋改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的抗震、消防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06-14

东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区房地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房管所)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管局的指导。
06-14

东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区房地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房管所)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管局的指导。
06-14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厂房、商品房、商业楼、综合楼、办公楼等。
06-1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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