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诚信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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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6-1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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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规范会员的市场行为和业务行为,促进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诚信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概要描述】为规范会员的市场行为和业务行为,促进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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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诚信综合评价标准》
(2015年4月23日公布施行,201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订)
总说明:
1、会员诚信基础分为100分;
2、本评价标准的单项扣分在10分以下(含10分)的,扣分执行期为1年;单项扣分在10分以上(不含10分)20分以下(含20分)的,扣分执行期为2年;单项扣分在20分以上(不含20分)的,扣分执行期为3年。扣分执行期满,扣分失效,不再计入诚信综合评价的评分;
3、本评价标准的加分,执行期一律为3年,期满加分失效,不再计入诚信评价的评分;
4、本标准除特殊注明外,扣分均以单份报告为依据。
序号 |
评分 类别 |
行为类别 |
具体行为 |
处理依据 |
评分标准 |
1 |
扣分 |
备案管理
|
鉴定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六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九条 |
5分 |
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许可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九条 |
30分 |
||
3 |
出具房屋鉴定报告,未按规定上传房屋鉴定管理系统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使用暂行管理规定》第六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
2分 |
||
4 |
业务管理 |
无资质或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检测或鉴定活动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九条 |
10分 |
|
5 |
签订委托单、委托合同,未如实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存在“阴阳合同”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 |
10分 |
||
6 |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存在虚假宣传、不当承诺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五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 |
5分 |
||
7 |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存在诋毁、诽谤竞争对手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五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 |
15分 |
||
8 |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存在串通作弊,围标、串标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五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 |
30分 |
||
9 |
私下同时接收多个利益冲突委托人(单位)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未向各委托人(单位)披露、告知并取得其同意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 |
10分 |
||
10 |
出借、转让、借用、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等证明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五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 |
30分 |
||
11 |
以欺诈、商业回扣、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五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 |
40分 |
||
12 |
擅自转包、转委托、非法分包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
10分 |
||
13 |
没有正当理由,拖延或不履行检测、鉴定义务,不按时交付工作成果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
15分 |
||
14 |
故意泄露委托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信息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
10分 |
||
15 |
假借鉴定工作需要为名索要、收受钱财、物品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
30分 |
||
16 |
未建立业务档案、未设立业务情况汇总表、未报送年度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经批评、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10分 |
||
17 |
无故拒不参加本协会或理事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继续教育培训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
2分/人次 |
||
18 |
本单位鉴定人员不再从业或离开本单位,未按时收回证书交至本协会秘书处注销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
5分/人次 |
||
19 |
现场检查检测 |
参加评估、鉴定的鉴定人员(已依法备案)不足两名 |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广/人州市危险房屋鉴定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一)1.项、《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现场查勘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
5分/人次 |
|
20 |
现场鉴定时未由委托人签名确认或者没有留有于门牌等标志性位置拍摄鉴定人员现场工作照 |
《广州市危险房屋鉴定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一)1.项、《广州市危险房屋鉴定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现场查勘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
5分/人次 |
||
21 |
现场检测鉴定时违反相关强制性技术操作规范或技术管理规范 |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广州市危险房屋鉴定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广州市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
2分 |
||
22 |
现场鉴定的记录不符合规范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
1分 |
||
23 |
未对在用检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
5分 |
||
24 |
涉及建筑物力学性质或化学成分,未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
10分 |
||
25 |
鉴定报告 |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按规定签章 |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2分 |
|
26 |
未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本市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的标准、规范编写、制作鉴定文书或鉴定报告 |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
5分 |
||
27 |
未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独立开展鉴定,伪造、篡改房屋安全评估、鉴定数据,有失客观、真实、公正 |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三、六、十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
20分 |
||
28 |
出具伪造、虚假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三、六、十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
30分 |
||
29 |
出具虚假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造成恶劣影响 |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三、六、十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
40分 |
||
30 |
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发生事故 |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三、六、十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
40分 |
||
31 |
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和房管部门导致发生事故 |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
30分 |
||
32 |
其他诚信管理 |
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不规范或执行不力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
2分 |
|
33 |
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八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
5分 |
||
34 |
因违法经营被行政管理部门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
20分 |
||
35 |
因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追缴、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
30分 |
||
36 |
因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司法部门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二十一条 |
40分 |
||
37 |
拖延上交会费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条 |
10分 |
||
38 |
经催告后,仍拒不交纳会费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
30分 |
||
39 |
加分 |
标准(规范)制定 |
主编市级或以上房屋质量检测或鉴定标准、规范(以发布署名为准)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
10-20分 |
40 |
参编市级或以上房屋质量检测或鉴定标准、规范(以发布署名为准)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
5分 |
||
41 |
表彰、获奖 |
受到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相关的国家级行政部门表彰、表扬、评优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
10分 |
|
42 |
受到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相关的省部级行政部门表彰、表扬、评优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
5分 |
||
43 |
受到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相关的市级行政部门表彰、表扬、评优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
2分 |
||
44 |
取得与房屋安全鉴定相关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项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
10分 |
||
45 |
取得与房屋安全鉴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学技术奖项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
5分 |
||
46 |
参与应急抢险 |
自愿参与市级或以上抗震、抢险、救灾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
5-10分 |
|
47 |
自愿捐赠 |
自愿向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捐款10万元(含)以上 |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
5分 |
|
48 |
参与专家委员会 |
会员单位申报专家委员会专家并获批准的,每申报专家1名,加2分,10分封顶;专家在三年任期内应至少向协会提交一份或以上有关既有房屋检测鉴定的研究课题或学术论文的成果报告(不少于2000字);如专家参与既有房屋检测鉴定相关学术研究、编写规范、标准或主编、参编教材等活动,且有公开发表成果报告的,可等同提交。 |
|
2-10分 |
|
49 |
专家每参加一次专家任务,其所在会员单位加1分,每一年度10分封顶;反之,专家无理由每拒绝一次任务或有理由拒绝两次任务,其所在会员单位扣1分;专家未能完成第48项所要求的成果报告,在专家任期结束时,其所在会员单位扣2分。 |
|
1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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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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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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