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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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1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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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单位自律管理,提高会员单位鉴定水平,保证既有房屋鉴定工作质量和鉴定结论准确可靠,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鉴定单位和鉴定行为管理文件精神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单位自律管理,提高会员单位鉴定水平,保证既有房屋鉴定工作质量和鉴定结论准确可靠,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鉴定单位和鉴定行为管理文件精神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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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单位自律管理,提高会员单位鉴定水平,保证既有房屋鉴定工作质量和鉴定结论准确可靠,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鉴定单位和鉴定行为管理文件精神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是指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反映房屋安全鉴定能力状况的评价标准,对会员单位的鉴定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主要评价会员单位是否具备准确运用、实施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能力及能力可以达到的程度等行业自律管理活动。
会员单位鉴定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丙级3个级别。
第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会员单位鉴定能力评价和后续管理工作,会员单位自愿申请参加,不收费,接受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甲级能力评价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4年以上;
2、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建筑结构类(下同)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具备4年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专职鉴定人员中持有协会颁发的鉴定员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
5、具备合法、固定的工作场所。
6、取得建筑(领域,下同)主体结构检测CMA资质且参数不少于25个,常用项目参数基本齐全。
7、配备常用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仪器类别和数量要求以附件形式公布。
8、近4年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平均在30万平方米/年和1000宗/年以上(即4年业绩总额为120万平方米和4000宗以上)且没有发生质量事故,以广州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报告上传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9、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特别在鉴定质量监控方面有具体切实的管理措施,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10、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诚信不良记录。
第五条 乙级能力评价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两年以上;
2、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建筑结构类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具备两年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专职鉴定人员中持有协会颁发的相关鉴定员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备合法、固定的工作场所。
6、取得建筑主体结构检测CMA资质且参数不少于15个, 常用项目参数基本齐全。
7、配备常用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仪器类别和数量要求以附件形式公布。
8、近两年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平均在20万平方米/年和800宗/年以上(即两年业绩总额为40万平方米和1600宗以上)且没有发生质量事故,以广州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报告上传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9、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特别在鉴定质量监控方面有具体切实的管理措施,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10、三年内或成立后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诚信不良记录。
第六条 丙级能力评价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建筑结构类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或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具备1年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专职鉴定人员中持有协会颁发的相关鉴定员证书人员不少于4人。
5、具备合法、固定的工作场所。
6、配备常用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仪器类别和数量要求以附件形式公布。
7、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特别在鉴定质量监控方面有具体切实的管理措施。
8、三年内或成立后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诚信不良记录。
第七条 可靠性、检测(抗震)类鉴定报告业绩(含面积和宗数)可以按1.2倍计算;首次申请乙级评定,不考察业绩;被取消评级重新申请的,需考察业绩且不得直接申请甲级。
第八条 会员单位申请鉴定能力评价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含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鉴定备案证明(含已备案鉴定人员清单)、工作场所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或合法使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证明及与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或注册工程师证书;
4、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身份证、资格和注册(若有)证书;
5、专职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6、鉴定人员所持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注册证;
7、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附件2),以及购置发票和检定(校准)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出厂合格证等);
8、规章制度管理文件汇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9、CMA资质证书及项目明细表;
10、申请相应级别所需的业绩证明,提供鉴定报告上传系统截图数据,另提供严重损坏房、危房、可靠性(含抗震)检测等三类鉴定报告鉴定面积和鉴定宗数汇总表(附件3);
11、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附件4);
12、自主决定提供的其它有用资料。
以上所有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第九条 能力评价程序
1、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自受理申请之后,定期由协会理事会检查部和秘书处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前告知申请单位。
3、现场评审通过的,提交理事会审议;
4、理事会审议通过名单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5、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意见或意见不成立的,由秘书处颁发《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条 会员单位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评价或撤销已颁发的证书,给予诚信扣分处理,能力评价相应级别诚信期内不得再次申请鉴定能力评价。会员单位在获得《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内若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及诚信不良行为,经查证后撒销《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鉴定能力评价。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前三个月可申请续期或升级。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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