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本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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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1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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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以市政府令第6号公布、于2008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政府规章涵盖了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应急抢险等涉及房屋安全管理各方面的内容,将有助于改革我市房屋安全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管理制度,为我市的房屋安全管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本月起实施
【概要描述】《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以市政府令第6号公布、于2008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政府规章涵盖了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应急抢险等涉及房屋安全管理各方面的内容,将有助于改革我市房屋安全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管理制度,为我市的房屋安全管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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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本月起实施
一、制定意义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以市政府令第6号公布、于2008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政府规章涵盖了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应急抢险等涉及房屋安全管理各方面的内容,将有助于改革我市房屋安全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管理制度,为我市的房屋安全管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8章6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既保证政府不越位,不缺位,又能够使房屋安全责任人不推卸责任,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二是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单位的管理;
三是注重制度创新,建立了政府职能部门代为鉴定和危险房屋代为治理的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是体现对特困家庭的救助。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治理危险房屋时,对迁出人员进行安置,并减免治理费用和安置费用;
五是将涉及房屋安全的内容都纳入管理范畴。在原《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基础上,将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应急抢险等内容都一并规范。
三、主要亮点
(一)关于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安全管理涉及政府管理部门、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相邻人、物业服务公司、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施工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等众多主体,关系比较复杂。在房屋安全管理实践中,各方主体房屋安全责任界定不清,导致了房屋相关责任人推卸责任,消极应付,而政府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应接不暇,这严重地制约了房屋安全的有效管理。因此,《规定》明晰了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建立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制度,规定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负责;同时,对政府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对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督促和组织协调的职责;二是明确市国土房管部门与其派出机构及其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责划分;三是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义务。拟通过清晰的职责分工,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保证政府不缺位、不越位。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了物业服务公司,建设、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以使房屋安全责任人等相关主体不推卸责任,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从而促进房屋安全的有效管理。
(二)关于备案制度
我市在房屋安全管理中,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白蚁防治单位、房屋修缮单位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行政许可管理制度。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行政许可制度取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手段缺失严重,事后监管受人力、信息不足等因素制约难以开展,较易造成监管的漏洞。因此,有必要建立新的制度加强对有关单位的监管。对此,《规定》27条、54条规定了备案制度: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同时,还规定了白蚁防治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备案手续,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设立业务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还应当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文书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房屋管理局。通过这些规定以保障国土房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加强管理,尽可能避免、减少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发生。
(三)关于房屋的代为鉴定和危险房屋的代为治理
虽然《规定》明确房屋所有人或者代管人、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鉴定以及危险房屋的治理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房屋安全责任人主体不明确、无力治理,甚至拒绝治理等情况。危险房屋如果得不到及时治理,将给使用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此种情形下,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及时排除危险,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范。对此,《规定》第24条、35条设立了房屋的代为鉴定制度和危险房屋的代为治理制度。代为鉴定和危险房屋的代为治理制度体现了政府及时排危解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意识。一是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区分局核实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区分局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决定书,及时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代为鉴定;二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鉴定文书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房屋安全责任人在限期治理危险房屋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险房屋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并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区分局及时代为治理。
为了避免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履行房屋鉴定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过多依赖政府鉴定和治理的情形发生,《规定》引导房屋安全责任人积极履行义务。如第61条第一项规定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追缴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外,还可处以房屋安全鉴定费用1倍数额的罚款。使当事人所需支付的政府代为鉴定费用高于主动自行鉴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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