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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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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6-14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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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为加强全市危险房屋的管理,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6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在去年7月下发了《关于报送危险房屋信息的通知》(穗国房函[2007]1876号),要求各房屋鉴定单位自2008年1月起,应将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送到房屋所在地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局)每月按时将新增危房名册和统计表报市鉴定所,由市鉴定所汇总审核后在我局公众网站(业务频道下的房屋管理栏目以及市鉴定所的房屋安全鉴定专栏)按月发布。根据各区分局(县级市局)今年上半年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工作情况来看,除荔湾区按要求报送外,其他区(县级市)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报送工作。主要表现为:一是相当部分房屋鉴定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向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局)报送,而造成各区分局(县级市局)无法向市鉴定所报送;二是部分区分局(县级市局)不按规定报送或不按时报送(报送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为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信息的报送工作,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关于加强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概要描述】 为加强全市危险房屋的管理,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6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在去年7月下发了《关于报送危险房屋信息的通知》(穗国房函[2007]1876号),要求各房屋鉴定单位自2008年1月起,应将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送到房屋所在地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局)每月按时将新增危房名册和统计表报市鉴定所,由市鉴定所汇总审核后在我局公众网站(业务频道下的房屋管理栏目以及市鉴定所的房屋安全鉴定专栏)按月发布。根据各区分局(县级市局)今年上半年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工作情况来看,除荔湾区按要求报送外,其他区(县级市)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报送工作。主要表现为:一是相当部分房屋鉴定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向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局)报送,而造成各区分局(县级市局)无法向市鉴定所报送;二是部分区分局(县级市局)不按规定报送或不按时报送(报送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为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信息的报送工作,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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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房字〔2008〕770号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为加强全市危险房屋的管理,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6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在去年7月下发了《关于报送危险房屋信息的通知》(穗国房函[2007]1876号),要求各房屋鉴定单位自2008年1月起,应将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送到房屋所在地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局)每月按时将新增危房名册和统计表报市鉴定所,由市鉴定所汇总审核后在我局公众网站(业务频道下的房屋管理栏目以及市鉴定所的房屋安全鉴定专栏)按月发布。根据各区分局(县级市局)今年上半年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工作情况来看,除荔湾区按要求报送外,其他区(县级市)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报送工作。主要表现为:一是相当部分房屋鉴定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向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局)报送,而造成各区分局(县级市局)无法向市鉴定所报送;二是部分区分局(县级市局)不按规定报送或不按时报送(报送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为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信息的报送工作,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必须在完成危险房屋鉴定报告书后,立即将《房屋鉴定报告书》送当地区分局(县级市局)备案;未能及时报送的,由市局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按《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二)款予以处罚。

    二、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应尽快落实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人和联络员,将各区(县级市)报送危房信息工作的责任人和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2)填好于十月十五日前上报市鉴定所,以求责任到位,工作稳定开展。责任人和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和市鉴定所做好沟通。如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由市局按《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追究行政责任。

    三、危险房屋信息报表填写完毕后,由责任人审核审定签名,加盖公章,确保每份报表的质量,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原始报表,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市鉴定所电子邮箱(jds0001@126.com)。如当月无新增危险房屋信息,也应零报告。

四、危险房屋信息报表请按局部危险房屋和整幢危险房屋两类归类整理,便于汇总统计。

特此通知。

 

附件:1. 2008年上半年危险房屋信息报送情况统计表

      2. 各区报送危房信息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名单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联系人:郭灿辉, 联系电话:8336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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