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文件
中物房安鉴[2014]8号
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管理及鉴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个人会员:
2014年,各会员单位进一步转变思路,在积极探索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新模式、尝试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度总结工作,委员会定于10月30日开展年度先进的评比工作,要求各单位于2014年11月15日前完成申报,现就先进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选范围:
本次评选在委员会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中进行,凡属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内的职工均可参加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管理及鉴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
二、申报奖项名称:
(一)先进集体奖项:
1、综合奖——“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综合先进单位”
评选条件:详见附件。先进单位暂定5名
2、单项奖——设“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先进单位”
评选条件:详见附件。 单项奖暂定40名(每个奖项设20名)
先进集体奖项不能重复申报(即集体奖项的“综合奖”、“单项奖” 只能申报其中一项)。
(二)先进个人奖项:
1、“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先进工作者”
评选条件:详见附件。暂定50名。
2、“2014年度优秀通讯联络员”
评选条件:详见附件。暂定40名
三、申报方式:
1、申报“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综合先进单位”的会员单位,请填好《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 )申报表》及《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综合先进单位评分表》中“自评分”一栏,按要求附证明材料。
2、申报“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单项奖的会员单位请填好“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 )申报表”及《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分表》中“自评分”一栏,按要求附证明材料。
3、申报“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先进单位”单项奖的会员单位请填好“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 )申报表”及《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先进单位评分表》中“自评分”一栏,按要求附证明材料。
4、推荐申报“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先进工作者”的个人,请推荐单位填好“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 )申报表”,并填写申报理由。
5、“2014年度优秀通讯联络员”由秘书处提供材料提名讨论。
四、申报工作时间安排和测评办法:
1、各单位填报表格,附资料(文件、财务报告、秘书处公布材料等),并由主管单位盖章确认。申报材料请于11月15日前报送秘书处(报送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逾期报送将不参加评选)。
2、申报材料按照主任地区分工原则,由主任委员牵头初审,并给出初审意见,报主任委员讨论决定。各区域评审小组确定一家单位进行复审抽查,复审抽查工作由秘书处组织主任委员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采取交叉原则。由抽查单位承担小组成员的来回机票等相应费用。
3、主任委员具体分工区域如下:
王与中:北京、山西
杜敬:天津、宁夏
梅久斌:吉林、黑龙江
张青:辽宁、河北
张慧强:广东、广西
李建:云南、四川、西藏
熊先才:陕西、重庆、贵州
郭苏杰:江苏、安徽
陈洋:上海、江西、海南
王少媚:浙江、青海、福建
曾宪武:湖北、湖南
陈巴特尔:内蒙古、甘肃、新疆
李少先:山东、河南
初审意见和复查意见于12月10日前统一提交主任委员会讨论决定。
附:各奖项评选标准、申报表、自评分表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下载附件为: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管理及鉴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申报工作的通知
附件:各奖项评选标准、申报表、自评分表
一、集体综合奖——“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综合先进单位”入选条件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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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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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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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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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年制定或参与制定房屋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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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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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年制定或参与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项(装饰装修、相邻影响等)地方性法规 (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
20
|
3、当年制定或参与制定政府规章(政府令)(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
20
|
4、当年修订实施房屋安全、危房鉴定的收费标准或收费内容(需提供相关文件)
|
20
|
5、当年制定或修改补充地方法规或政府令的实施细则(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
20
|
6、为政府开展房屋安全大检查组织方案、协调工作等(需提供相关文件或报道报刊的复印件)
|
20
|
鉴定业绩
20
|
1、13年10月~14年9月底完成鉴定工作量收入80万元或50万㎡(省会城市、直辖市);完成鉴定工作量收入50万元或30万㎡(其余城市),或者鉴定工作量、鉴定收入比上一年增加50%以上的。
|
20
|
2、每增加20万元,或10万㎡(省会城市、直辖市);每增加10万元,或5万㎡(其余城市)
|
5
|
鉴定设备
5
|
1、当年购置鉴定、检测、测量仪器办公设备价值5万元 (需提供设备仪器购买发票复印件)
|
5
|
2、每增加2万元
|
3
|
3、原有仪器设备购置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
2
|
职业道德
10
|
1、制定职业道德、行风建设规章制度
|
10
|
2、发生经鉴定后未发现问题,造成房屋倒塌的
|
不参加评选
|
3、发生经查核投诉曝光的(市级以上报刊)
|
-10
|
鉴定技术
5
|
晋升职称或引进工程技术人员1名以上。
|
5
|
参加活动
40
|
1、13年10月~14年9月参加委员会活动
|
10
|
2、按时交纳会员活动经费的
|
15
|
3、积极向《房屋安全》杂志或委员会网站投送稿件
|
每篇2分
|
4、按时完成秘书处交办的任务
|
5
|
5、积极为秘书处谏言献策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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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单项奖
(一)“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1、本年度制定、修订并颁发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令(含实施细则)的单位;
2、本年度制定、修订并颁发施行的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有成效的单位;
3、本年度制定、修订并颁发施行的房屋安全(危房)鉴定收费标准较高的单位;
4、本年度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出色、无责任倒房事故城市的单位(出现责任倒房事故的单位不参加评选);
5、积极参加房安会各项活动,不欠缴会费的单位。
(二)“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先进单位”
1、鉴定业绩特别突出,年鉴定工作量较高、工程量在50万㎡以上的单位;
2、鉴定设备、检测仪器较多,有试验资质、开展检测工作好或进步快的单位;
3、鉴定技术发展快、高层次技术人员引进多、培训好、鉴定报告质量高的单位;
4、防坍避倒的鉴定业绩特别突出的单位;
5、无责任倒房事故(出现责任倒房事故的单位不参加评选)或鉴定无过错的会员单位;
6、积极参加房安会各项活动,向网站、刊物投稿率较高的单位,不欠缴会费的单位。
三、个人奖项:
(一)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先进工作者
1、带领本单位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发展较快、取得优异成绩的;
2、在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的发展(计算、检测、测量、加固)或科研工作中取得成绩的课题带领人、主要实施人;
3、鉴定项目和工程无重大失误,完成数量多或实施解决重大疑难或投诉热点、难点问题成绩突出的;
4、为主撰写、参与制定当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法规、规章,并付诸实施,促进房屋安全管理的;
5、积极宣传、编写教材、组织培训,在培养鉴定事业接班人,健全房屋安全鉴定规范、规程、程序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二)2014年度优秀通讯联络员
1、所在单位通讯联络工作较好;
2、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及时报送本单位相关信息,积极撰写稿件。
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 )申报表
申报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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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综合先进单位
□ 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管理先进单位
□ 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先进单位
□ 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鉴定会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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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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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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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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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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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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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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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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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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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从业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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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高 级
技术人员
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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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鉴定
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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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鉴定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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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鉴定
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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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个人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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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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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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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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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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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鉴定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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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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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获奖及论文发表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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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核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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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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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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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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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综合先进单位评分表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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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分值
|
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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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20
|
1、当年制定或参与制定房屋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
20
|
|
2、当年制定或参与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项(装饰装修、相邻影响等)地方性法规 (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
20
|
|
3、当年制定或参与制定政府规章(政府令)(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
20
|
|
4、当年修订实施房屋安全、危房鉴定的收费标准或收费内容(需提供相关文件)
|
20
|
|
5、当年制定或修改补充地方法规或政府令的实施细则(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
20
|
|
6、为政府开展房屋安全大检查组织方案、协调工作等(需提供相关文件或报道报刊的复印件)
|
20
|
|
鉴定业绩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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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14年9月底完成鉴定工作量收入80万元或50万㎡(省会城市、直辖市);完成鉴定工作量收入50万元或30万㎡(其余城市),或者鉴定工作量、鉴定收入比上一年增加50%以上的。
|
20
|
|
2、每增加20万元,或10万㎡(省会城市、直辖市);每增加10万元,或5万㎡(其余城市)
|
5
|
|
鉴定设备
5
|
1、当年购置鉴定、检测、测量仪器办公设备价值5万元 (需提供设备仪器购买发票复印件)
|
5
|
|
2、每增加2万元
|
3
|
|
3、原有仪器设备购置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
2
|
|
职业道德
10
|
1、制定职业道德、行风建设规章制度
|
10
|
|
2、发生经鉴定后未发现问题,造成房屋倒塌的
|
不参加评选
|
|
3、发生经查核投诉曝光的(市级以上报刊)
|
-10
|
|
鉴定技术
5
|
晋升职称或引进工程技术人员1名以上。
|
5
|
|
参加活动
40
|
1、13年10月~14年9月参加委员会活动
|
10
|
|
2、按时交纳会员活动经费的
|
15
|
|
3、积极向《房屋安全》杂志或委员会网站投送稿件
|
每篇2分
|
|
4、按时完成秘书处交办的任务
|
5
|
|
5、积极为秘书处谏言献策
|
2
|
|
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分表
项 目
|
条 件
|
分值
|
自评分
|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30
|
1、当年制定或参与制定房屋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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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2、当年制定或参与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项(装饰装修、相邻影响等)地方性法规 (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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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3、当年制定或参与制定政府规章(政府令)(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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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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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年修订实施房屋安全、危房鉴定的收费标准或收费内容(需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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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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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年制定或修改补充地方法规或政府令的实施细则(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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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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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政府开展房屋安全大检查组织方案、协调工作等(需提供相关文件或报道报刊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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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鉴定业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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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14年9月底完成鉴定工作量收入80万元或50万㎡(省会城市、直辖市);完成鉴定工作量收入50万元或30万㎡(其余城市),或者鉴定工作量、鉴定收入比上一年增加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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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2、每增加20万元,或10万㎡(省会城市、直辖市);每增加10万元,或5万㎡(其余城市)
|
5
|
|
鉴定设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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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年购置鉴定、检测、测量仪器办公设备价值5万元 (需提供设备仪器购买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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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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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每增加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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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3、原有仪器设备购置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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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10
|
1、制定职业道德、行风建设规章制度
|
10
|
|
2、发生经鉴定后未发现问题,造成房屋倒塌的
|
不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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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生经查核投诉曝光的(市级以上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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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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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技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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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职称或引进工程技术人员1名以上。
|
5
|
|
参加活动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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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14年9月参加委员会活动
|
10
|
|
2、按时交纳会员活动经费的
|
15
|
|
3、积极向《房屋安全》杂志或委员会网站投送稿件
|
每篇2分
|
|
4、按时完成秘书处交办的任务
|
5
|
|
5、积极为秘书处谏言献策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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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先进单位评分表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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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分值
|
自评分
|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10
|
1、当年制定或参与制定房屋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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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年制定或参与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项(装饰装修、相邻影响等)地方性法规 (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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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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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年制定或参与制定政府规章(政府令)(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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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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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年修订实施房屋安全、危房鉴定的收费标准或收费内容(需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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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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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年制定或修改补充地方法规或政府令的实施细则(指已发布,需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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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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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政府开展房屋安全大检查组织方案、协调工作等(需提供相关文件或报道报刊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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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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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业绩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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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14年9月底完成鉴定工作量收入80万元或50万㎡(省会城市、直辖市);完成鉴定工作量收入50万元或30万㎡(其余城市),或者鉴定工作量、鉴定收入比上一年增加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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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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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增加20万元,或10万㎡(省会城市、直辖市);每增加10万元,或5万㎡(其余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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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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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设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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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年购置鉴定、检测、测量仪器办公设备价值5万元 (需提供设备仪器购买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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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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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增加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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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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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有仪器设备购置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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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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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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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职业道德、行风建设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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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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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经鉴定后未发现问题,造成房屋倒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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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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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经查核投诉曝光的(市级以上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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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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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技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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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职称或引进工程技术人员1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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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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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活动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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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14年9月参加委员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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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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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时交纳会员活动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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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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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向《房屋安全》杂志或委员会网站投送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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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篇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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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时完成秘书处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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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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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为秘书处谏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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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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